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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保法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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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更深切地认识到我省医疗保险发展现状,提出代位追偿以凸显政府责任,制定强制条款为职工参保保驾护航。同时,提出强力处罚以提高单位违法成本和强制征缴确保个人依法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基本法,也是一部事关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大法。它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全面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它承载着多少人的希望与梦想。

  《社会保险法》亮点多多,也存在诸如操作性不强的遗憾。但当前紧要的问题是:如何学习?如何利用?本栏文章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解读与剖析,希望它真正成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我省医疗保险发展现状

  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于1996年,当年阳泉市、晋城市开始试点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2000年,全省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太原市、阳泉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了城镇职工和各类从业人员,以及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同构成了覆盖全省所有人群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949万人,城镇93%的居民享有了基本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职工住院医疗费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平均23万元、平均报销比例超过80%。居民住院医疗费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平均10万元、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0%。老百姓看病更加方便,遍布城乡的定点医疗机构供参保人员自由选择。结算报销更加便捷,基本实现住院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出院时参保人员只需结清个人自付部分即可。同时,更加便捷的全省就医“一卡通”也在建设当中。全民医保的推进大大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使老百姓充分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代位追偿凸显政府责任

  《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先行支付、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一方面确保了参保人的利益可以在相对复杂的情况下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由政府部门来完成追偿。这两个条款实际上已经使政府部门的角色从审批角色向服务角色的转换,一方面是服务触角的向下延伸,另一方面是社会责任的向上转移。改变了过去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待遇支付上谁受益谁举证的工作模式。减少了受益人员在第三人责任认定、工伤认定、待遇申请、参保等诸多环节的维权成本。尤其工伤保险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其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社会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用,保障了职工发生工伤能得到及时治疗。

  代位追偿也带来了相对复杂的经办成本,尤其基金追偿机制,只靠一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完成,需要得到卫生、工商、公安、税务、民政等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全力配合,形成联合经办模式,更重要的是需要政府的大力推进,具体工作还需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强制条款为职工参保保驾护航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职工个人而言可能更多关注的是自身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相关条款如何落实、对用人单位如何监管、尤其最基本的参保权利如何实现等等问题。

  强制征缴确保个人依法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社保法赋予社保机构更多的强制措施,更具执行力和可操作性。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仍未缴纳或未补足,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强行划拨其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个条款不仅赋予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有效监督用人单位参保的权力,还赋予了强行划拨其银行存款的权力。解决了如果单位不缴费或不足额缴费的问题,以及个人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

  强力处罚提高单位违法成本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建立初期,就采取的是强制性参保办法,但由于很多企业没有履行义务,社保体制不完善,劳动者参保意识不强,政府监管又不到位等原因,使参保的强制效力大打折扣。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缴纳,并依情节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现在看来这一条是没有执行到位的。

  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参保,可以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相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不但实行强制参保,而且实行强力处罚,不但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处罚违法用人单位,使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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