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叶先生今年4月应聘进入本市一家新成立的小企业担任人事专员,由于单位刚刚成立,许多地方都存在着不规范操作,比如外来人员的综合保险还没有去办理,工资和奖金发放制度也还不健全。一天他向老板指出,目前本市最低工资的标准早已调整到了750元,可单位每个月还是只支付600多元的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但是老板确振振有词的反驳他,说单位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每个月发放最低工资750元,然后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样算下来就差不多600多块了。叶先生一时不知单位说的对不对,于是想咨询一下有关政策。
答:单位的说法是不对的。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工资中有四个部分目前是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他们分别是: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为750元。由此可见,单位所说的从750元中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显然是不合理的,叶先生可以将有关政策规定告诉单位,要求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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