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比较重。如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执行案件2374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512件,占所有执行案件的21。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通州法院对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是执行标的额较大,执行到位难。通州法院2008年受理的道交赔偿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306万元,平均个案执行标的额10。36万元,23件案件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据统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共有378件,其中仅166件为自动履行。
二是委托执行效果差,异地执行难。外来车辆或外来人员在本地交通肇事案件增多,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或被执行的财产往往在外地,而委托执行的实际执结率不高,效果不佳,部分案件需要执行法官异地执行,费时又费力。
三是保全车辆易贬值,拍卖变现难。被执行人的车辆被保全后,在诉讼期间由于缺乏保养导致实用价值降低。同时,因很多车辆长期滞留停车场,欠下高额停车费,导致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通过拍卖的方法变现,原、被告双方都难以接受。
四是权利人期望值高,息诉息访难。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使当事人遭受人身及财产的双重损害,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对立情绪。案件到法院后,矛盾转移到法院,当事人在执行程序难以取得满意结果时,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所致,甚至把法院当作理赔机构,到处上访,甚至闹访、缠访。
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是加大执行救助力度。交通事故案件的权利人大部分都是身体受到伤害,急需医疗费用,如案件不能执行,势必会对被害人治疗、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因此,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发放救助资金对被害人予以救助,也可以通过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的方式,优先保证其医疗费用能够落实到位,待法院执行到位后再返还给财政部门。
二是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加大车辆所有人的保险意识,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附加投保商业险,减少因交通事故致贫的风险。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将交强险保险期间与车辆年审有效期间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车辆年审未到期而交强险已到期的情况,防止出现保险空白期。
三是加大委执监督力度。对于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并列入本院司法统计和案件评查范围之内,同时落实办案责任制度,定期向委托法院通报案件执行情况。上级法院要建立委托执行案件的专项评查制度,督促下级法院及时执结受托案件。
四是加大车辆处置力度。在审理、执行阶段,要尽快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理。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不查封车辆的使用权,或由被申请人缴纳部分现金保证的方式,解除车辆使用权的查封,避免车辆长期滞留停车场。
五是加大息诉息访力度。要加强执行风险的告知,避免申请人的预期过高;要加强执行公开,将执行的全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必要时要让申请人参与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无能力,且申请人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尽量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取得申请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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