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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即将施行 “先行赔付”落实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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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但如何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落实,让更多工伤劳动者真正受益的问题亟待解决。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但如何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落实,让更多工伤劳动者真正受益的问题亟待解决。

  立法本意就是更好的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先行赔付的原则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重大区别之一。商业保险,如果你没有投保,是不可能得到赔付的。但是社会保险不同,它是为劳动者提供的社会保障。我国将先行赔付原则写入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就是为将更广泛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彰显了立法进步。

  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是“以防万一”。对于劳动者来讲,社会保险保的“万一”就是工伤事故。这样的事故能让一个家庭瞬间陷入困境一方面,工伤者得不到及时治疗可能落下残疾,之后发生的就是他重新就业困难,甚至没有劳动能力。随之而来的是家庭整体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很多工伤劳动者更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难获相应治疗和赔偿,被迫走上漫漫维权路。湖南籍农民工刘吉生就是这样的遭遇。

  媒体报道,刘吉生53岁,3个月前在工地修屋顶时不慎跌落,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和肺部损伤,住院后陷入半植物人状态,医院下了几次病危通话。一起普通的工伤事故,却因用人单位中铁某局既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包工头相互推诿,治疗费用没有及时到位,刘吉生的救治一度难以维持。

  这是我们的愿望。而实际上数据显示,尽管社保事业正在积极推进、取得长足进步,众多普通劳动者仍未被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报,2010年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6173万。这个数字,远低于第二、三产业的从业人数。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调研显示,在工伤事故处理中,用人单位拖延支付现象十分普遍。对212名未参保劳动者访谈统计显示,即使通过繁琐艰难的法律程序,确认了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仍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迫启动仲裁和诉讼程序。而在获得赔偿的工伤劳动者中,仅26。1%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获得赔偿的,21。7%则花费了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平均耗时达2。02年。

  首先用人单位拖延支付现象十分普遍。对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没有覆盖。第三,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但是这又增加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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