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行政部门下文安排的聘用干部,企业改制后又被续聘,结果直到被企业解聘,员工的社保“五险”也没有参加。最近万州区人力社保局根据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开出了首个“缴保令”———即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万州某建筑集团公司在30日内为员工阎某补缴社保“五险”。
阎某投诉称,他在1996年4月就在原万县市某区人事局安排下,被原万县市某建筑公司招收为聘用制干部。1998年万县市某建筑公司改制成立为万州某建筑集团公司,阎某继续为企业聘用,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06年阎某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阎某与万州某建筑集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确认了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
万州区人力社保局查明了上述事实,同时查明,万州某建筑集团公司在与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阎某申报各项社会保险和缴费,同时从2008年就中断了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失业保险金,至公司成立以来,也没有为职工申报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随后万州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万州某建筑集团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万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两个部分的费用:单位职工部分的2008年1月至今的失业保险费,公司成立以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个人部分阎某的社保“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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