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活动涉及到我国城乡数以万计的家庭和成千上万的劳动者,其保障程度关系众多家庭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适应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国家强制适用社会保险政策的影响下,我国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必然不断扩大。从而,通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广大公众势必置身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内,并为此接触和了解社会保险的运作原理和基本知识,品尝到社会保险在稳定生活秩序方面的社会价值,这无疑是保险知识的社会化普及,当然包含着对于商业保险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提高大家投保商业保险的意愿,在适用社会保险保障的同时,寻求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
总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商业保险市场30余年的发展经验,虽然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办保险”走向众多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态势,但是与我国14亿人口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其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均无法达到应有的发展水平。究其原因,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欠缺是其中之一。
厦门平安保险专家表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社会传统、文化习惯的影响,广大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寻求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障不如依靠儿女防老或者自己的“养老财”,人们普遍缺乏保险意识。可见,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要想得到充分的发展,就必须改变这一状况,而这需要多方面的条件。所以说,《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和宣传,是创造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所需的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条件,借此来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消除人们对保险业的成见,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正确的社会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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