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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登记 主管人员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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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市社保局出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其主管责任人员将会受到金额不等的罚款处理。

  日前,市社保局出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其主管责任人员将会受到金额不等的罚款处理。

  不办社保登记处罚单位主管人员

  《标准》明确将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细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等级。其中,对经责令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用人单位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保费数额1倍至2倍以下的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员处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影响特别恶劣,或经处罚后再次违法的,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保费数额2倍至3倍的罚款,并对主管责任人员处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标准》还对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给予相应处罚。

  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社保待遇将受罚

  《标准》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处罚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此外,《标准》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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