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伤也算工伤,单位不参保也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我省修订了《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面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工伤的认定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畴,并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新增六类组织参加保险
此次修订的是2004年制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往,我省只要求企业和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而新《办法》要求我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组织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让更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种情形可申报工伤
新《办法》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下列6种情形下受伤的员工,可以依法申报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待遇将大幅提高
新修订的《办法》正是出于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在提高工伤保险测算基数标准的同时,还将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便于特大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保险能及时支付到位。
而工伤职工在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如果个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是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这笔资金的额度也比以往有所提高。
单位不参保一样要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保,自己的权益是否就没办法维护了呢?不然。即便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样要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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