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目前,用人单位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开始。
据了解,各类参保单位在办理2011年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前,应到所属区县
社保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申报缴费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含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工资。
社保中心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缴费基数下限为1720元,上限为9380元)。其中,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
为了使广大职工及时了解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可采取公示、职工签字确认等方式,将本单位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等情况告知参保职工,让职工明明白白参保缴费,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从今年2月起,社保中心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复核检查。对经复核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的单位下达《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基数,做补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如果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缴费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就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职工一定要认真核对缴费基数,随时了解参保缴费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