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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五缓四减三补贴”社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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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将集中减征由企业负责缴费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保费用,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可临时性减征1个月社保费。集中减征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继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调整之后,我市社保领域又有新动作。笔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对企业社保缴费实行“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对企业实行缓缴五项社保费用,是这项社保新政的重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可提出申请,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同时,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按企业参保隶属关系向参保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经审核并商同级地税、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缓缴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除了社保费缓缴政策外,我市还推出了一系列减征和补贴举措,扶助中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据了解,我市将集中减征由企业负责缴费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保费用,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可临时性减征1个月社保费。集中减征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我市还对困难企业提供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将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合称为稳定就业补贴,并进一步提高了补贴标准。在困难企业中,对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对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此外,我市还对困难企业实施稳定就业补贴的执行期限进行同步调整。稳定就业补贴的执行期限将延长至2012年底,困难企业享受2011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享受2012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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