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为支持企业发展,按照省经委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范围,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时期,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在岗转岗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经审核认定的困难工业企业均可享受在岗培训补贴。补助期限及标准:补贴人数为在岗职工培训总人数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全省执行统一标准。执行期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按照现行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和要求,及时将破产、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对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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