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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自主就业或享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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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听证会,来自社区、企业和残疾人代表等各个方面对即将出台的办法提出了建议。新的管理办法近期出台后,1997年市政府颁布的《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昨天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听证会,来自社区、企业和残疾人代表等各个方面对即将出台的办法提出了建议。新的管理办法近期出台后,1997年市政府颁布的《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一览】

  自主就业或享受社保补贴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将起到积极意义。

  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能给予一系列扶持政策补助。如设立残疾人创业扶持基金,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担保等优惠;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减免税费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初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鼓励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提出,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医疗机构、辅助性工厂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等,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对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规定享受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

  法与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等方面,要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适当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款专用

  管理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7个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康复服务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残疾人庇护工场等安置机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公益岗位,安置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办法解读】

  新管理办法有两大亮点

  市残联相关负责人分析,即将出台的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新政有两大亮点。一是将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范围,从过去的“城镇户口人员”扩大到“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从《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中要求的“按比例就业”,扩大到现在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择业,并同步配套了一系列鼓励措施。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也表示,该办将对各方面代表陈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分析研究,并按照程序对办法草案作进一步论证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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