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阆中市的谭先生来电话咨询:我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当小工,主要工作是搭木架和绑钢筋。在上班时,单位经常给我们讲一些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知识,采取了一些安全方面的措施,但还是有职工受伤,而目前公司也并没有给我们买工伤保险,听说《社会保险法》已颁布实施,对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有专门的规定,请问:《社会保险法》对单位未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是怎么保护职工利益的?
就上述咨询,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解答如下:
“工伤”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它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即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事故伤害,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对于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社会保险法》在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方面、在对单位的惩罚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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