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聘后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借口其已经参加新农合,因此无法缴纳。实际上,劳动者并未缴纳新农合费用。近日,在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帮助下,用人单位同意给农民工陈某补缴自2008年11月26日起的职工社保。
2008年11月26日,陈某被招聘到宁夏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从事皮影戏工作。公司与陈某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公司未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周末加班未足额支付加班费。陈某多次向公司主张缴纳社会保险和足额支付加班费无果。2011年9月1日,陈某因家中有事书面向公司民间艺人主任请假,获准。9月14日陈某回公司上班时,公司民间艺人主任告知陈某已被辞退。
陈某遂向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获准。援助律师了解案情后,帮助陈某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向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宁夏某影视城有限公司给陈某补缴自2008年11月26日至2011年9月14日期间的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2012年2月21日,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宁夏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提交证据证明陈某已自行参加农保,因此无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责任在于陈某,公司不应再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陈某认为,自己对参加农保的情况一无所知,且公司得知情况后也未告知陈某,更没有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经仲裁员向银川市社保局核实,陈某仅设立一个农保账号,并未缴纳农保费用。因此,援助律师认为,给陈某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陈某仅设立一个空的农保账号而未缴纳职工社保,公司有无法推脱的责任,陈某的请求应当得到依法支持。
在仲裁员的主持调解下,宁夏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与陈某达成和解:陈某回公司原岗位继续工作;陈某自行退出农保后宁夏某影视城有限公司自2008年11月26日起为陈某补缴职工社保。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第72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是宁夏某影视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宁夏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在得知陈某已存在一个空农保账号后应及时告知陈某,并应让其选择自己缴纳农保还是公司给其缴纳城镇社保,而不能以陈某有一个空农保账号为由推卸自己应当给陈某缴纳职工社保的责任。而陈某作为劳动者,应及时掌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存在一定疏忽。(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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