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记者从新乡市劳动就业部门了解到,根据新乡市2012年度各类企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标准调整情况,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新乡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补贴
据了解,对于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共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495.72元。其中:单位缴纳355.9元(月增加28.11元),按照有关政府规定,可申请财政给予补贴。个人缴纳部分139.82元/月,由企业(单位)代收代缴。该项补贴由就业困难人员所在企业按照相关程序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共需缴纳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每月423.74元。其中282.49元(月增加70.17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申请财政给予补贴。对于该项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所在辖区的社区、区就业部门进行申请。
个人申报接受层层审核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请,社区、乡(镇)、区就业部门将分别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区就业部门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予以确认,并备案上报。新乡市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对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各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据了解,灵活就业核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必须存档备查,并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者,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来源:大河新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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