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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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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同步生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位则是人社部门消极对待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张全占表示,一开始,单位对张伟光进行积极治疗,还答应出院后每月给1500元生活费。

  事情在2011年发生转折。张全占在工作中得知,张伟光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能够获得稳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张全占说,当他们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待遇的要求后,单位的态度立即发生变化,既不支付生活费,也不再支付医疗费。张伟光的生活立即陷入困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提出。2011年7月,在该期限截止之前,张伟光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张伟光此时遇到一个难题。他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单位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

  张全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们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张伟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今年5月,张伟光获得了工伤认定。

  案件二审期间,张全占从张伟光的代理人———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指派律师那里听说,张伟光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创设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今年6月,张伟光的代理人向门头沟区人社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北京地区还没有实施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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