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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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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同步生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位则是人社部门消极对待先行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另外,电话调研显示,有20.7%的城市将“不知道(或者没有听说过)该制度”作为拒绝接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的理由之一。对于如此高的比例,北京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社保机构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认识与认同欠缺,也导致该制度迟迟未能得到落实。

  调研中,许多城市则对于该制度的合理性表现出了质疑,人社部门的态度正好印证了调研报告的结论。调研报告认为,人社部门缺乏对于制度的认同,实践中自然也就丧失了实施的动力。

  调研报告总结认为:“未能从劳动者权利本位的高度贯彻立法意图———是各地人社部门拒绝向未参保工伤劳动者倾斜的关键原因。”

  制度实施的出发点,是社会保障,而不是部门利益。只有充分看到先行支付对于挽救工伤劳动者的健康和家庭的重大社会意义,才能真正落实先行支付,调研报告建议。

  调研报告认为,先行支付制度可能给工伤保险基金带来的风险和压力、社保经办机构能力不足、人社部门缺乏落实制度的动力与压力,是其他三个导致制度难落实的原因。

  为此,调研报告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推动落实先行支付制度。

  调研报告认为,先行支付制度不仅仅是人社部门的工作,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司法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应予以充分支持。亟待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推动各部门的协作。

  针对先行支付制度配套实施细则缺位的情况,调研报告建议,各地应加快调研和制定细则,明确权责,让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有章可循。

  调研人员发现,实践中,劳动者的弱势也是先行支付制度难以落实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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