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案例】今年1月,小朱离职后因找不到工作而到街道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费。6月,他患肺炎就诊,医疗费1000元,后从失业保险基金报销约700元左右。
新政策实施后,小朱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报销70%的医药费,而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本市原规定,则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报销70%的医药费。
本市调整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亮点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对象有所调整
【案例】小蔡人称“啃老族”,几年前从大学毕业后,曾到两家企业工作,但都嫌工作太辛苦辞职。
失业后,区职业介绍所给他介绍了多份适合他的工作,小蔡都以太辛苦等理由拒绝。他想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被批准。
【说法】本市原规定,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包括“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而《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这一情形。
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调整后的政策,强调了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意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考虑到“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人员确已退出劳动者序列,停止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仍保留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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