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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新政策8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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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开始,上海社保随着相关政策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展现出了八大亮点,诸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等体现了社保的时代性。

  亮点5:工伤人员住院伙食

  补助费转为基金支付

  【案例】今年7月2日,小张工伤后在本地住院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确保了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按本市原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食宿费150元,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亮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案例】小戴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4100元。

  政策调整后,小戴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原来的20个月提高到23个月,增加3个月,即4100元×3=12300元。

  【说法】本市原规定的致残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发标准、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按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需注意,按新政策规定,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围是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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