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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公积金应遵循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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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公积金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在办理的过程中,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才能确保退休人员的利益,从而有条不紊地进行提取工作。在提取凭证,提取程序方面要特别注意,法律法规对违反法规的人同时也给出相应的罚则。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失业因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供《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出具死亡证明。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确权文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准予提取的,由申请人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受托银行办理点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提取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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