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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保跨省转移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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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3年1月1日起,河北省职工社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范围由省内扩大到省外,转移人员范围也由企业职工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等参保人员。已在河北省参加养老保险,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根据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转入或转出,均需在转入地提出申请,按流程办理手续,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本省,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凭在外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新就业单位未参保可暂不转出。跨制度转移需要“双转移”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需要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到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在新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可以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为: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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