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交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卫生局承担。
3、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职工提前退休(职);(2)专职劳监员、兼职劳监员、劳监协理员任命(聘任);(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4)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5)招用游动人员;(6)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格;(7)劳动就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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