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调整工龄认定遭到拒绝后,鲁先生决定将社保中心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社保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鲁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57岁的鲁先生还有3年多就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领养老金了。但由于鲁先生的社保缴费未达到规定的年限,因此在申领养老金前他必须补缴一笔社保费。而补缴费用的多少又与鲁先生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有关。
不久前,鲁先生发现,社保中心在计算中并没有将其在1982年2月至1985年10月间的工作时间计算入工龄,为此他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连续工龄认定予以调整。社保中心经审核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并不足以认定鲁先生当时是该厂的正式职工,因此不予办理。此后,鲁先生还申请了行政复议,也得到了相同的答复。今年3月,鲁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不予调整原告连续工龄的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中,鲁先生拿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以证明法院已经确认了1982年10月至1985年12月其在该汽修合作工厂工作的事实。鲁先生认为,当初街道通知他去上班,自己就去上班了,也没有人说过是不是正式员工。
社保中心出示了一份鲁先生档案中由其自己填写的社会劳动力登记表,上面记载着1980年至1995年为待业。而在一份当时的“双保险”保留人员名单上也没有鲁先生的名字,因此从现有材料无法看出鲁先生当时是作为正式员工在汽修厂工作。
社保中心还表示,在合作社工作的正式员工应该会有社员申请表,离开合作社则会有退社申请表,同时还会有双保险缴费记录,要认定连续工龄主要就是看上述三个材料,具备一项即可,但在查阅鲁先生的申报材料和档案后,并没有这些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鲁先生在1982年2月至1985年12月期间的工作经历是否应认定为连续工龄。对此,鲁先生提供的民事裁定书、工作证明仅能证明其曾在威海汽修厂工作,但并无书面证据能证明其是该合作工厂的正式职工。而且根据社保中心从鲁先生个人档案中调取的其在1995年自己填写的社会劳动力登记表,该原始记载与其目前申请主张的事实不一致。因此社保中心综合上述情况作出不予认定连续工龄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鲁先生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