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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社保服务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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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漂在云南的你,可享哪些社会保障?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云南省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即将实施的《办法》从就业、社保等多方面明确了流动人口的权益。需要提醒的是,享受相关权益都需凭《云南省居住证》。

  享受就业培训补贴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可自愿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技能鉴定补贴。

  在常住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后失业的流动人口,可向常住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规定参加社保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谋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已在省内其他参保地或省外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流动人口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为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原则上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在居住地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不同就业方式,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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