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社保条例将病退取消了,改领病残津贴了。”近日一则关于病退的帖子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而面对网友质疑的声音,市社保局回应,取消“病退”改发“病残津贴”这是新社保法的规定,深圳、广东都是遵照国家社保法,并没有制定地方法规,而目前国家相关细则尚未出台。
网友担心“病残津贴”影响退休收入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细心的网友发现养老保险条例中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领取病残津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开始,停发病残津贴。”而此前,只要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男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上,女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上,经过社保局指定鉴定机构丧失(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
新政策出台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取消了“病退”呢?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
新规与新社保法规定一样
带着网友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市社保局介绍:这条关于“病残津贴”的规定与新国家社保法规定是一模一样的,对于以前的“因病提前退休”和现在的“病残津贴”,广东、深圳都是遵照国家社保法,并没有制定地方法规。“自从去年新国家社保法实施以来,病残津贴这个概念就存在了,但是由于国家还没出台相关的细则,具体津贴标准是多少,该怎么发放还没有规定。”
对于网友担心的“病残津贴”会不会比“病退工资”低,他表示现在具体标准还没出台,一切难以定论,但是这肯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规定。“其实并不是很多人可以享受病退待遇的,对于很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如果丧失了劳动能力,经过一定期限的治疗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这样一来,劳动者就没有了收入来源。因此,新社保法对此作出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伤病职工权益。”
而有市民则表示:“现在能够通过社保机构领取伤残津贴,一方面能够更方便地获得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亲朋好友及民政部门的压力,充分体现了对病残人员的关怀帮助。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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