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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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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补缴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从审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晚年基本生活,日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城镇自由职业人员(非农业户口)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出台新举措。

  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从未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不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对应期缴费基数的100%和对应期的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往前补缴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0年。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自愿补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经批准退休后,纳入今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补缴期间,对年满68周岁的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征收滞纳金;对男年满50周岁未满68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68周岁的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滞纳金,但滞纳金征收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因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城镇户籍的居民,除按葫社险专办〔2009〕3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外,对2010年12月25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按照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

  该政策有效期限截至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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