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郧县社会保险费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一个缴费基数的标准。
一、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2011年元至6月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均以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次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年度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99元/年的60%(1050元/月、12600元/年),最高不得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99元/年的300%(5250元/月、63000元/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工改后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补贴三项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它事业单位按人事部门审批执行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绩效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之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转体单位,按15000元/年申报。中央、省、市驻郧单位及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实发工资额申报,但最低不得低于郧县行政事业单位平均缴费工资基数。
三、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99元/年(1750元/月)的100—300%申报。对缴费确有困难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
四、关停、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