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4月4日前征求意见
南都讯记者刘倩通讯员粤仁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在网站上公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将《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两项制度合并,原参保人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原新农保和城居保账户资金并入新账户
根据以上《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过往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办法》规定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个人缴费分10个档次
记者获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个人缴费方面,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和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缴费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据悉,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
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可保留
记者还获悉,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处劳动教养的,执行期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可按规定继续缴费。
如需跨区迁移,参保人员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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