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防止“虚报冒领”,长春市
社保局近期出台加强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业务管理,严把参保缴费入口关和领取待遇出口关。
今后,参保单位须由单位专管业务员(
社会保险登记经办员或单位指定人员)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
失业保险等业务。单位专管业务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等特殊原因无专管业务员的,可根据参保人员书面申请,经市社保局相关部门审定后办理。用人单位委托其它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业务的,须将授权委托书送参保分局登记备案后,由被委托人办理。
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退休申报等业务的,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由于特殊原因参保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签订《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委托书》,由其指定代办人办理。
目前,市社保局已经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审制度,对以假手续骗保行为,一经发现,社保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所享受的待遇,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