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zzr611”:我是原汝阳杜康酒厂的职工,企业2008年6月破产后,养老金一直由自己缴纳。
从2008年7月到领取失业金以前,每次去缴养老金,缴费单上的就业状态一栏显示为在职,养老金按28%收取。2012年9月,失业金领完后,自动转为破产企业整体转灵活就业,养老金按20%收取。现在又有新规定,从企业破产后就按20%收取。可我之前按28%缴的,如何解决?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及时转交汝阳县社会保险中心调查落实:
一、灵活就业缴费按规定应由本人选择提出申请,或由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终结时通过职代会同意,方可整体按灵活就业缴费。
二、由于该县国有企业集中破产失业人员多,失业金积累少,财政困难,不能使所有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待遇,县政府决定分期分批享受。如果尚未领取失业金,重新就业后,将不能再享受失业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及时缴费,跨年度欠费不允许补缴。今年4月,洛阳市人社局为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出台了洛人社养老[2013]1号文件,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以往欠费时,不收利息与滞纳金,并可从破产之日按灵活就业缴费,7月1日后,将不再允许补缴。
以前已缴费但未接续到灵活就业户的,仍按原单位缴费,转入灵活就业户后,按灵活就业缴费。具体情况请与汝阳县社会保险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8233509。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