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合肥社会保险政策解答: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2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2013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职工,以本人2013年1月至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其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5)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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