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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军官享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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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以下4项保险待遇: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二是退役养老保险;三是退役医疗保险;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公布后,引起全军官兵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学习理解和宣传贯彻《军人保险法》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财务部部长孙黄田。

  保障军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客观需要

  记者:《军人保险法》一经公布,就在全军官兵和社会各界引起热议。请您谈谈军人保险立法的重要意义。

  孙黄田:《军人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制定出台《军人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和规范军人保险,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确保军人保险权益有效落实,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布施行《军人保险法》,是健全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军人保险法》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充分体现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保险的权利义务、调整对象、项目设置和管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推动军人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牵引。

  其次,公布施行《军人保险法》,是保障军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客观需要。军队是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柱石。军人军事训练强度大,遂行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科研试验、国际维和等多样化军事行动任务重,许多官兵长年坚守在高原海岛、荒漠戈壁等艰苦边远地区和有毒有害岗位,面临的职业风险更加多样。《军人保险法》着眼实现军人服役期间伤亡有补偿、退役后养老、医疗有保障,依法保障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保险待遇,必将更好地促进官兵扎根军营、安心服役、献身使命。

  第三,公布施行《军人保险法》,是确保军人保险权益落实的有效举措。《军人保险法》,以法律形式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体现国家保障责任,规范军地保险衔接办法,增强了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使军人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作用更加突出,为贯彻以人为本建军治军理念,有效维护军人保险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把有效维护广大官兵保险权益作为出发点

  记者:新公布的《军人保险法》体现了哪些立法原则?

  孙黄田:《军人保险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规范军人保险权益的专门法律,贯穿和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一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军方针,将军人保险政策制度上升为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完善军事法规体系,促进军人保险事业迈上法制化发展轨道。二是体现军人职业特点、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军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面临着许多特殊的职业风险,具有更大的牺牲性和奉献性。《军人保险法》突出军人的职业特点,把有效维护广大官兵保险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保险法》既保证广大官兵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与地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相衔接的保险制度,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四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发展。《军人保险法》在确立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军队实际,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方向的内容作出前瞻性规范,为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预留了空间。

  军人可以享受4项保险待遇

  记者: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到哪些保险待遇?

  孙黄田: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以下4项保险待遇: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目前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为: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1至10级残疾从9.5万元到1.5万元不等。从2010年起,在军人伤亡保险的基础上,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项保险合计,烈士60万元,因公牺牲30万元,1至10级残疾从14.5万元到1.75万元不等。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死亡和残疾性质认定,以及残疾等级评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退役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对转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在军队退休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按照现行的政策,军队补助标准为:排职至师职干部每人每月35元至81元不等,下士至一级军士长20元至62元不等,义务兵每服役一年补助420元。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现行标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军队按12%的比例,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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