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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几个月没有交了 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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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據養老保險相關條例,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因此,員工的社保應由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辦理,任職單位應從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參保繳納社保費。如需補繳期間無任職單位,則不能辦理補繳。

  问:我在外地工作,公司買的廈門的社保,交了半年以後我就沒在原來的公司上班了,就有四個月沒交社保了,後來的公司也買的廈門的社保,請問中途沒買的四個月能補交嗎?不交的話有沒影響呢?

  答:您好!根據養老保險相關條例,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因此,員工的社保應由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辦理,任職單位應從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參保繳納社保費。如需補繳期間無任職單位,則不能辦理補繳。

  目前尚未辦理參保手續的,填寫《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申報表》(一式三份,加蓋公章)勞動合同簽訂6個月後延期辦理參保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原件。如目前已參保,單位補繳時填寫《社會保險費徵收賬目出錯(補繳)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辦理補繳費款涉及3個月之前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原件。就近選擇任一區局辦稅服務廳辦理。辦理時間為每月6號到月底最後一個工作日。

  參保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當從勞動合同簽訂之月起按月補繳社保費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勞動合同簽約時間的2個月內參保的不加收滯納金,超過2個月參保的,滯納金從勞動合同簽約的次月6日起加收至該單位辦理參保增員的當日。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2011年6月以後(含6月)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以每月應繳納的社保費金額計算。延期參保滯納金由係統在月初建帳時一並生成。

  帳目所屬期:2011年6月以前(不含6月)的費款

  公式:滯納金=應繳費款*(2011年6月30日-滯納金加收日期起+1)*千分之二+應繳費款*(滯納金加收日期止-2011年7月1日+1)*萬分之五;

  帳目所屬期:2011年6月以後(含6月)的費款

  公式:滯納金=應繳費款*(滯納金加收日期止-滯納金加收日期起+1)*萬分之五。

  待遇方面有何影響請咨詢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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