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
一档(60%):养老是431.20元;基本医疗+大病互助(8.5%+1%)是242.06元;生育是19.11元,月缴费金额小计692.37元。
二档(80%):养老是574.80元;基本医疗+大病互助(8.5%+1%)是242.06元;生育是19.11元,月缴费金额小计835.97元。
三档(100%):养老是718.60元;基本医疗+大病互助(8.5%+1%)是242.06元;生育是19.11元,月缴费金额小计979.77元。
2、本市原国有破产企业分流自谋职业人员和参加住院统筹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
一档(60%):养老是431.20元;基本医疗(4%)是127.40元;生育是19.11元,月缴费金额小计577.71元。
二档(80%):养老是574.80元;基本医疗(4%)是127.40元;生育是19.11元,月缴费金额小计721.31元。
三档(100%):养老是718.60元;基本医疗(4%)是127.40元;生育是19.11元,月缴费金额小计865.11元。
3、符合546号文规定且自愿参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保险月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大病互助:缴纳比例是8.5%+1%。
个人养老金低于201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缴费基数是1911元,月缴费金额是181.55元。
个人养老金高于201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缴费基数是按个人当月领取养老金实际金额,月缴费金额是月领取养老金×(8.5%+1%)。
温馨提示:
1、从2013年6月起,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涉及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43110元执行,涉及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38221元执行。
2、在当年公布“上一年度省平工资”前,已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了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当足额补缴当年度使用“上一年度省平工资”调整前的差额缴费部分(已办理领取养老金审核手续的个体人员不再补缴)。
3、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档次直接相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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