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外省市人员转入(非单位调动)本市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2、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申办条件
外省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转入本市的人员,将其在外省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市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
申请材料
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基金转移单原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外省市基金情况,如基金到帐则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本人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特殊业务专用)》(申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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