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自9月1日起试行。这是按照上海“十一五”规划明确的实现各类人群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的发展目标,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安排,健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上海市近200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办法规定,具体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在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以及按政策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人员。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项保障资金,由政府负责筹措。上述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新办法明确,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家属劳保、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原各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法还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推动已顺利运行十年之久的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发展,使之成为新建立的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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