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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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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返回原籍参保人员只提供一次清算,清算后再次参保的,在其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重新建立的个人账户不再办理清算手续,但可以保留或转移(死亡、出国除外)。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6〕135号);

  2.《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

  清算范围

  (1)返回原籍;

  (2)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户籍;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4)死亡;

  (5)账户合并;

  (6)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手续,医保不愿补缴;

  (7)退休时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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