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办理指南
一、综合减负的对象和范围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治疗(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发生的并在该医保年度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中,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计算范围(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个人自负、承担部分也一并计入)。其中,3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减负80%,2万元(含)以上部分减负90%。
二、综合减负的信息查询渠道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个医保年度结束后对医疗费用进行统算、审核,确定上年度符合条件的综合减负对象。参保人员可于每年7月1日起查询是否属于综合减负对象,查询渠道如下:
1.登陆市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www.zjnb.lss.gov.cn),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2.可拨打查询电话,输入本人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3.在市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的触摸屏上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三、综合减负金额的划入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于办理登记的次月10日前将登记时的综合减负金额划入所登记的银行账号内。2008医保年度未申报提取的综合减负金额于2010年7月1日统一划入参保人员的历年个人账户。划入历年个人账户的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可以在就医时按规定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提取现金。
四、现金提取综合减负金额的办法
(一)在保人员提取减负金额程序
需要提取综合减负金额的参保人员,可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宁波大市范围内,下同)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卡(存折)、医保证历本、身份证。本人无工商银行卡(存折)的,可在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当场开立新卡(存折)后再登记。代办登记手续的,还应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二)已清算人员提取减负金额程序
已清算的参保人员能提供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存折的,可以持本人银行卡(存折)、个帐清算单、身份证相关材料直接到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综合减负人员已死亡,不能提供身份证和本人银行账户的,需代办人提供减负对象的死亡证明、减负受益人的身份证与银行账号、减负对象所在街道(乡镇)或公安机关证明减负受益人是减负对象财产继承人的证明材料,然后到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综合减负金额划入银行帐户时间
可现金提取的金额为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减去现金提取登记前已被抵扣使用的金额,即提取额度不大于划入历年个人账户中的综合减负补助金额。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于登记次月的10日前将登记时的综合减负金额划入所登记的银行账号内。
(四)已登记人员以后年度综合减负金额划入方法
已办理综合减负登记手续并预留有效银行账号的参保人员,以后医保年度又符合综合减负条件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10日前将该年度综合减负金额在划入历年个人账户后自动转入所登记的银行账号内,综合减负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帐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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