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过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补缴申请或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部门、地税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
二、补缴项目和溯及时间
1、追溯补缴项目: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2、补缴溯及时间:可从在同一单位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最早不得早于实施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起始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各险种实施时间如下表:
险种 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 1994年1月
失业保险 1996年7月
医疗保险 2004年4月
工伤保险 1998年11月
生育保险 2007年7月
三、补缴标准
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经社保部门核定后的职工个人历年缴费工资和费率进行补缴,并计收利息或滞纳金。
四、提供资料
申办人需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追溯补缴社保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②员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或有关户口性质的书面声明;
③营业执照副本、核准执业证件或批准成立证件等复印件。
④能够证明员工与单位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如劳动合同书、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起止月份及每年度1月、7月和12月)及其他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或者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部门、地税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要有“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注明盖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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