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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中心:外国人参保可享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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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天津市社保中心了解到,近期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受到外国人士和用人单位的关注。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从天津市社保中心了解到,近期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受到外国人士和用人单位的关注。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根据去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申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达到或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免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记者从天津市社保中心了解到,近期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受到外国人士和用人单位的关注。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根据去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申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已达到或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免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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