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惠州买房,深圳夫妇支付数千元办假社保、假离婚证,但还是没买成。反而耗时一年,与开发商打官司讨要定金。
深圳姚某夫妇,原本在深圳供了一套房屋,因资金问题,有几期银行按揭款未偿还,银行信用记录不好。同时,他们又不是惠州户口,但2012年10月初,他们还是想在惠阳区买房。
法庭审理中,姚某夫妇称,他们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一套认购价为40多万元的房子,首期款12万多元,含2万元定金,其余28万元楼款在2012年10月13日之前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及时供款。
姚某夫妇表示,他们得到开发商销售人员张某的承诺:惠州社保和银行流水可以做一个假证明,并且帮他们办理假离婚证明,收费是3150元。得到保证后,姚某夫妇将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
各种假证办齐,由于姚某夫妇银行信用记录不良,贷款没批下来。房子买不成,姚某夫妇要求退2万元定金。开发商却不退,称银行不放贷款,是姚某夫妇的责任,与开发商无关。双方打起了官司。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姚某夫妇败诉,理由是,贷款没办下来的责任在姚某夫妇,开发商无需退定金。为要回2万元,姚某夫妇上诉到惠州市中级法院。
昨日,惠州市中院判决认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应清楚发放按揭贷款的条件和国家在房地产方面的调控政策,却许诺能为姚某夫妇办到按揭贷款,而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提示不能办理按揭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存在过错。同时,假设姚某夫妇信用优良,但在国家调控政策下,也不能保证办到按揭。另一方面,姚某夫妇知道自己信用不良,却仍要办按揭,也有过错。因此,惠州中院改判,开发商需退回1万元给姚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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