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四险所需材料(养老、失业、工伤、生育)
(一)新参保单位所需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B5规格复印件一张;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B5规格复印件一张;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B5规格复印件一张;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特殊单位还需提供:
①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B5规格复印件;
②外商机构和港澳台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需出示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B5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及B5复印件;
③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提供《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及B5复印件和法人单位开据的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B5规格复印件一张;
3、办理过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须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及B5规格复印件一张(注:外区县转入单位需出示由转出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加盖业务章的表1—1);
4、单位公章(避免单位往返);
5、法人或负责人(以营业执照为准)身份证复印件一张B5规格;(注: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一张)
6、提供单位基本银行账户信息,包括银行名称、账户、银行行号
7、提供单位所属街乡名称;
8、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二)参保职工所需材料:
1、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人员:需持社会保险转移单或转移证明,并带医疗手册办理续保手续;(注:在外省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方可转入)
3、本市农民工、外埠城镇工、外埠农民工人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需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和本人签字。
(三)所需填报表格: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一式两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两份此表可复印):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注: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还需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每人一式两份,此表可复印)
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办理人员补缴业务;
注:(1)新参保单位在建立单位信息库后须为人员补缴时,要先行到业务审批岗审批后在社会保险登记业务进行录入补缴信息。
(2)企业须提供审批补缴申请、补缴人员补缴期间为本单位员工的相关证明及相关材料。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两份: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需提交首月月报。
(四)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将《表一》、《表二》、《表七》、《表十一》填写完整后交到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先行审核;
2、单位所填表格均须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3、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当月需在所属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托收手续,与银行签定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收款人全称为: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办理时间
单位登记:全月办理
人员增加:每月2--28日
补缴:每月1--15日、26日至月底(其中1--4日、26至月底办理非增加人员的补缴)
月报:每月20-(遇法定节假日以通知为准)
三、缴费标准
1、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以本单位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的税前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参保人员无法确定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第一月工资定缴费基数;
3、员工缴费基数最低为545元最高不得超过7087元,其中医疗、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417元;(此项依据2005年缴费标准);
4、本市农民工: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基数为545元,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1417元;外埠农民工:养老、失业缴费基数为545元,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1417元
5、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不上工伤保险;
6、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年度内不能变更(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2005年社会平均工资2362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依据行业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为0.5%,1%,2%三个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
医疗保险:单位:9%+1%个人:2%+3元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补充说明:
1.参保单位有本市城镇、本市农民及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人员,在办理完社保登记后,须先行办理医疗保险,否则会影响职工四险的参保;
2.参保单位首次办理人员增加及补缴业务在社会保险登记业务进行新参统单位信息录入,再次办理增员、减少、补缴、变更等业务请到四险收缴业务办理;
3.每年3月需参保单位主动申报新一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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