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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社保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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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逾期1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两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笔者在奎屯市社保局采访时获悉,今年,奎屯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8%上调至10%。

  据了解,奎屯市今年灵活就业人员有两种方式缴纳社保费,一是按照原来惯例,在社会保险管理局服务大厅缴费窗口缴费。二是在社会保险管理局服务大厅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代扣代缴协议书”,定期将应缴纳的社保费以现金形式,足额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由奎屯市社保局进行划款缴费。

  奎屯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政策规定,未按规定时间跨月缴费所产生的利息由参保人承担。缴纳养老保险年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逾期1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两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中断,间断后又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计算。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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