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泰州市制定出台《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必须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并分不同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70%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不再纳入社会去保险金,其中30%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70%给被征地的农民所有。
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海陵区、高港区为23000元/人,姜堰区为17000元/人),标准提高到现有标准的前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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