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执行,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随之调整
7月1日起,深圳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涉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4918元的标准计算。
养老保险缴费“上限”为14754元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深圳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这意味着深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涉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将按4918元的标准计算。而2011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95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目前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上限”则是4918×3=14754元,相较去年的13785元,上涨了969元。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相应调整。
综合医保缴费“下限”为2950.8元
对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此次调整后,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950.8元,较原来的2757元上涨了193.8元。而缴费“上限”则调整为14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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