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本人在深圳一外资企业交纳了6年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因工作调动到武汉,请问: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能转到武汉吗?怎么转?要是不能,那么深圳社保可以退吗?能退多少?怎么退?
社保局回复: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外地户籍参保人退休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户籍地。(二)如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三)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九条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员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终结手续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用人单位在特区内参保的员工或以个人缴费形式在特区内缴交社保的深户人员,结算社会保险金及退(转)保业务在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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