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规范管理行为,方便缴费人参保缴费,明确征缴双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08]8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义乌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必须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为4%)。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费率: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每年按缴费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浮动,具体办法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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