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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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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辖各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于2011年11月29号出台,标志着该市即将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全覆盖。

  《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各区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确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进一步提高新乡市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从10月1日起,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

  新乡市医疗保险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实施的,加之市本级,全市共有9个统筹单位。此次实行市级统筹后,9个统筹单位将合并为一个统筹单位,即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将实现“同人同城同库”,并享受相同的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新政策涉及三类人群的两类险种,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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