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城乡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在本市的就业管理政策。
(四)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实施国家就业准入制度;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
(五)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办法;拟订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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