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职称、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蚌(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管理权限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调任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有关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维稳工作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相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及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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